(2016)粤0703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233号申请保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118号1幢江门市国际金融大厦首层、二层部分;三层部分;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55911940-8。负责人:吉兴富。委托代理人:余诞龙,系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锦清,系该分行职员。被保全人:江门埃尔森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史翔。被保全人: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25号之十厂房。法定代表人:牛晓飞被保全人: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史翔被保全人:史翔,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号**栋,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7********。。被保全人:王仁富,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双港镇利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被保全人:牛晓飞,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翠林苑*幢之一602,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2********。。被保全人: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区成旺。申请保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埃尔森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市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王仁富、牛晓飞、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七被保全人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5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埃尔森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市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王仁富、牛晓飞、广东中运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