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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伍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德庆县人,住德庆县,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在肇庆市××吧酒吧工作,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德庆县人,住德庆县,捕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在车××××娱乐城工作,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伍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伍某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左右凌晨和12月10日凌晨,二次在其合租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百花园阳光华庭30幢503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蓝某芬吸食毒品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伍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坦白交代,可从轻处罚。扣押的吸毒工具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伍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吸毒工具碟子、吸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敏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婉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