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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文爽与鞠洪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爽,鞠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209号原告张文爽,现住四平市。电话:158XX****XX。被告鞠洪雷,现住四平市。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爽诉被告鞠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爽承担。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桂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