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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37执7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常会平、宋维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237执75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会平、宋维兰、常青果、吴钦明、常会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会平、宋维兰、常青果、吴钦明、常会军既不履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宋维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