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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开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美景花园1-06栋)。法定代表人邹平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开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开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七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