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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80号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胡泊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4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