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林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林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50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俞琳放,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国剑,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琳,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被告林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