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谭万珍与惠州市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珍,惠州市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谭万珍。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环平南开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洪俊。关于申请执行人谭万珍申请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2314号仲裁裁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谭万珍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40970.22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1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9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