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涛、王艳艳、徐超龙、李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涛,王艳艳,徐超龙,李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艳艳,女,汉族,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徐超龙,男,汉族,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李素芝,女,汉族,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涛、王艳艳、徐超龙、李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6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涛、王艳艳、徐超龙、李素芝未在确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超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