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环保科技城经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6号6幢。法定代表人仇洪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汪 洋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