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哈斯达来与哈斯达来、斯钦巴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达来,斯钦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哈斯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哈斯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钦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斯钦巴图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巴彦汉小学所发放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500元。(自2017年7月起扣完35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斯钦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