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正森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2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宝检刑诉(2016)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仲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余守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吴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XX新村29栋1602房通过淘宝网等网络平台销售“纯中药瘦身小丸子”、“番茄夜间燃脂丸”、“祛抗体排毒胶囊”等减肥产品共100余瓶,每瓶30粒胶囊。2015年11月20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会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龙华街道XX新村29栋1602房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纯中药瘦身小丸子”15瓶、“番茄夜间燃脂丸”8瓶、“祛抗体排毒胶囊”3瓶、无标签产品26瓶以及电脑、快递单、标签等物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于当天将吴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纯中药瘦身小丸子”检出西布曲明、酚酞,“祛抗体排毒胶囊”检出西地那非、酚酞,“番茄夜间燃脂丸”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上述所查获的“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名称有“中药”字眼且检出药物成分,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余守学辩称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假药、无标签标识产品、标签、快递单、电脑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温  燕  云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