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异7号案外人王建良。申请执行人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8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学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典当纠纷合同一案中,案外人王建良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建良异议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09)滨中执字第7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东营市房权证东河股字第××号的4幢109号房产。该房产系异议人享有所有权,并有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以及按揭贷款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贵院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停止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程序。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宗,包括:1、编号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了第四幢C43号房的买卖合同。2、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显示因购买上述房产向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河口区支行抵押借款50万元。3、首付款收据、银行贷款结清证明。收据显示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支付了35万元,向银行借款50万元,已经支付买卖合同约定全额房产价款。另经本院询问,案外人称涉案房产被执行人于2006年已经交付,且一直用于出租。本院查明,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诉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典当纠纷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滨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00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316667元,违约金5万元;二、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三、驳回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09)滨中执字第75-3号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宗,其中包括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4幢109号房产。执行卷宗材料另显示,该109号房产原房号为C43号。同时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与王建良、李友娥、李若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河商初字第287号,主要内容为判令王建良、李友娥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借款本金292033.34元及相应利息,李若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送达(2012)河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宗,其中包括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的4幢109号房产。该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6日始至2016年11月5日止。目前,本案所涉及的4幢109号房产仍处在查封状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为首查封法院,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本院认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为首查封法院,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在首查封法院未解除查封情况下,本院的轮候查封不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案外人王建良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主张实体权利,应当依法向首查封法院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从而保障首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能够参与异议处理及后续可能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异议人在明知本院为轮候查封的情况下,为规避首查封法院管辖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建良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树岭审 判 员 侯培全代理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