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文,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被执行人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郑建乐。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5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358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