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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融安供电公司与融安县永顺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安供电公司,融安县永顺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94号原告融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4155-4。法定代表人廖宜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雅娃,该公司职工。被告融安县永顺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法定代表人朱方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安供电公司诉被告融安县永顺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安供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安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融安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秀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