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特45号申请人:林海京。申请人:余炳强。申请人:许少华。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海京、余炳强、许少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季暄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海京、余炳强、许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许少华欠申请人林海京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申请人林海京同意申请人许少华偿还80000元,放弃20000元及利息部分。该款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每月15日前偿还3000元(共计26期),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2000元;二、申请人余炳强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若申请人许少华、余炳强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林海京有权就申请人许少华、余炳强到期未偿还部分及未到期部分、已放弃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彭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