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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穆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穆小丽,张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28号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赵联,被告穆小丽,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穆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