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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云萍与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梅江南路16号(县邮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日生,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资金协议书》一份,约定每月利息2分,按季度付息。但被告在支付了2014年9月4日前的利息后,经原告催收,其余本息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未予清偿。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宁都县日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以公司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在未经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缓交),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晓龙审 判 员 张建英代审判员 刘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