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好祥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好祥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卫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好祥,男,汉族,1942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好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好祥于2016年2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张家坡审 判 员 丁 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