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好祥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好祥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卫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好祥,男,汉族,1942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好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好祥于2016年2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张家坡审 判 员  丁 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