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毛晓华、殷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华,殷勇,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华,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殷勇,又名殷瑞阳,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殷勇、刘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勇、刘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殷勇、刘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勇、刘娟在银行系统的存款468418元,提取殷勇、刘娟在有关单位收益46841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