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张子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华,张子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0703号原告:徐文华。被告:张子敏。原告徐文华诉被告张子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子敏立即清偿木工款7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木工款77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本院认为,从被告出具的欠条来看,被告欠原告木工款7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文华木工款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