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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建新与赵建红、龚红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新,赵建红,龚红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515号原告陆建新。委托代理人陆忠贤,江苏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红。被告龚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新与被告赵建红、龚红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新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依法减半收取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建新负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