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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274号申请人(甲方):毛先康,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联合村红岭****号。申请人(乙方):侯根波,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红门村楼店***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毛先康与申请人侯根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东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毛先康与申请人侯根波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侯根波应代为何新东归还甲方毛先康借款本金4万元,款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乙方未按约履行,则应加付本金4万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甲方毛先康自愿放弃其余调解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