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曹军与陈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陈兆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48号原告曹军,男,汉族。被告陈兆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与被告陈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负担。审判员 杨亚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