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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曹军与陈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陈兆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748号原告曹军,男,汉族。被告陈兆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与被告陈兆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负担。审判员  杨亚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