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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6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辩护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班晓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白某甲独自一人从地铁六号线外高桥保税区南站出���,遂尾随其后,并敲断一根日光灯管一端,形成锋利快口,后持该半截灯管尾随被害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庭安路路口南150米时,将被害人撞倒在路边绿化带内,并欲将被害人拉入绿化带深处,遭被害人反抗,后抢走被害人手上一部小米3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元)后逃逸。期间,被害人左手食指被割伤。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物销赃给他人。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小米3移动电话一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白某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白某乙、江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家属帮助自愿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经缴纳。)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