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国海与贺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海,贺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21民初191号原告金国海。被告贺晶晶。原告金国海与被告贺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美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国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晶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贺晶晶向原告金国海借款4000元,并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贺晶晶借款后,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国海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晶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钱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