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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7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7092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092号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原076号)。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亭市镇邵兴街128号附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