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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206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某甲,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旭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被告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5年未婚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单某乙,2009年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少深入了解,未婚同居生活并生子,婚后夫妻生活不融洽,被告不顾家,不关心妻儿,沉迷于赌博且屡教不改,并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被告单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属实,十多年来原、被告仅仅打过两回架,并非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小孩也关心,小孩的抚养费一直由被告承担,没有沉迷赌博,偶尔朋友聚在一起打牌的情况还是有。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未婚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单某乙,××××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又因生活小事产生意见后,原告更换手机与被告没有联系,大年三十,被告邀其亲属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未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双方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达五年之久,未婚便生育一子,可见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并因去年7月份发生矛盾后导致分居生活至今,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今后能加强沟通,能互相理解和包容对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顾全小孩及家庭利益,被告能改变打牌的恶习,关心体贴原告,原告能理解和体谅被告,夫妻和好如初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董某认为其与被告单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肖衡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