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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显贵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显贵,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向显贵,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文偲昱,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应兰,区长。委托代理人舒川,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显贵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向显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显贵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显贵负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