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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59-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原告高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高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