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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烨与姜业军、任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姜业军,任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1-2号原告杨烨。被告姜业军。被告任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烨与被告姜业军、任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姜业军位于枣阳市某某路(某某)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及任瑞林位于枣阳市某某路(某某)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姜业军位于枣阳市某某路(某某)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及任瑞林位于枣阳市某某路(某某)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物杨烨所有的鄂FXXX**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