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18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