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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6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卿红林、刘运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红林,刘运和,刘干右,谢武,王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618-4号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卿红林,农民。被执行人刘运和,农民。被执行人刘干右,农民。被执行人谢武,农民。被执行人王和斌,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全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委托广西天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从被执行人卿红林、刘运和、刘干右、谢武处扣押的约4.06立方米樟树树枝及被执行人王和斌用于运输樟树树枝的湘04-B42**蓝色农用车一辆。2016年3月9日,赵斌斌,男,以13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从被执行人卿红林、刘运和、刘干右、谢武处扣押的约4.06立方米樟树树枝及湘04-B42**蓝色农用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斌斌所有,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从被执行人卿红林、刘运和、刘干右、谢武处扣押的约4.06立方米樟树树枝及湘04-B42**蓝色农用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斌斌;二、买受人赵斌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包括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年检、过户等相关手续)。审 判 长  苏 文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胜远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