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俊与梁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梁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139号原告:王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梁文超,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902363-1。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梁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