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万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万某酒后驾驶陕AKU9**号红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丰登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达桃园北路后,又向北行驶至加气站附近停于路边休息。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在现场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万某的血醇浓度为202.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检察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万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