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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某(身份证号211XXXXXX)在开原市某某镇镇政府的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