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某(身份证号211XXXXXX)在开原市某某镇镇政府的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