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等与潘兵、张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潘兵,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0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赵贵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焦金勇,邱县新马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兵。被执行人:张玉。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潘兵、张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13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执行人潘兵、张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佳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