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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辉与俞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俞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115号原告:陈辉,无固定职业。被告:俞成燕,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俞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