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76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