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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良芳与李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芳,李振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26号原告:钟良芳。被告:李振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良芳诉被告李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钟良芳负担。审判员  刘善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