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钟良芳与李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良芳,李振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126号原告:钟良芳。被告:李振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良芳诉被告李振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钟良芳负担。审判员 刘善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