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行终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春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字111号上诉人赵春山,男,汉族,1947年2月3日生,住河北省正定县。上诉人赵春山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赵春山上诉称,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应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本院认为,赵春山起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复议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赵春山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会雄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