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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永鑫信息服务部与李春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02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永鑫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新村30幢3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东,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春燕。原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永鑫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李春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永鑫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永鑫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