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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某、谢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989号案件移送单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单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袁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