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晓冬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19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冬,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2014年12月1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监外执行。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冬于2015年7月28日下午在本市海珠区南洲名苑怡情街58号6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上址查获白色块状5包(经鉴定,共净重34.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6包(经鉴定,共净重7.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晓冬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涉案现金、物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402号、(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890号刑事判决书,化验检验报告,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晓冬的供述、辨认笔录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晓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冬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海洛因34.8克、甲基苯丙胺7.5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晓冬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该情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惟被告人王晓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晓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晓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实行并罚。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4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1301623、1301624),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庆波李雅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