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1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1民特72号申请人:马国平。委托代理人:俞家、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78号2幢中南国际大厦14楼东。代表人:付莉坤,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卿,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国平与申请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高春芳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马国平与申请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马国平理赔款21418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