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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小琴申请执行麻军、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琴,乔胜利,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琴,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乔胜利,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麻军,男,汉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小琴与被执行人乔胜利、被执行人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麻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麻军在亿利东方学校有绩效工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麻军在亿利东方学校的绩效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