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立正与龚斌、杨年斌、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龚斌,杨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被申请人龚斌。被申请人杨年斌。申请复议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夷陵法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夷陵法院认为,在(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中,中基建设有限公司、龚斌、杨年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人。在各自的赔偿份额没有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夷陵法院在执行中直接裁定龚斌、杨年斌偿还的请求不能成立。遂作出(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驳回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复议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称,(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裁定。本院查明,关于周立正与龚斌、杨年斌、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夷陵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龚斌、杨年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周立正各项损失共计177040.67元;由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经夷陵法院依法执行,扣划了中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165元,该案执行完毕。2014年7月15日,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追偿权,判令龚斌、杨年斌给付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2015年11月2日,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向夷陵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直接裁定龚斌、杨年斌偿还。夷陵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向龚斌、杨年斌主张追偿权,请求夷陵法院裁定确认;而夷陵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直接给予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权,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00号执行裁定书。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应对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重新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