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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曲学军与招远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学军,招远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曲学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83号。法定代表人臧丰友,主任。委托代理人兰丰战,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学军与被告招远市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庭外调解,原告曲学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曲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丽人民陪审员  周洪健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