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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常伟娜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伟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408号罪犯常伟娜,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初中文化,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兴华村*组***号,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伟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常伟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伟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常伟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伟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