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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15号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22栋1层06室。法定代表人:丁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罗永涛(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E室、建筑面积246.87平方米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武汉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罗永涛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E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心曌 来源:百度“”